(2015)靖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三花与被告张海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三花,张海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魏三花,女。被告张海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三花与被告张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三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魏三花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