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卫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卫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卫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余水金,沈卫伟,沈士良,沈卫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1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重阳。委托代理人施林伟,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卫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燕。被告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尧根。被告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赞。被告余水金。被告沈卫伟。被告沈士良。被告沈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卫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时亮布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余水金、沈卫伟、沈士良、沈卫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沈立达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