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黎敏与洪伟升、谢喜凤、株洲市国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洪伟升,谢喜凤,株洲市国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黎敏,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洪伟升,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喜凤,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国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升,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黎敏与被执行人洪伟升、谢喜凤、株洲市国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洪伟升、谢喜凤、株洲市国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