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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与陈海建、陈祥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陈海建,陈祥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13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兴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4884-6。负责人李永强,系该社负责人。被告陈海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祥紧,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与被告陈海建、陈祥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