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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康福成、张会云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办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成,张会云,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康福成。原告张会云。法定代理人雷军峰,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雷德民。本院在审理康福成、张会云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福成、张会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福成、张会云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福成、张会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福成、张会云负担。审判长 亓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