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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晓燕与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燕。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金集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磊,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陈冰,公务员。黄晓燕诉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磊、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受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黄晓燕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