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要和。被告王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文兵主动履行了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文兵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达古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