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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顺旺、季宝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雷顺旺,季宝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泰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小平。被执行人雷顺旺,农民。被执行人季宝移,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泰人口计生征字(雅阳)第2014B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认为决定书有瑕疵,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要求撤回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案执行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翁桂松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红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