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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柯清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清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清平,男,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清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柯清平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某面馆外,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渝CXXX**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重庆市潼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382元。2015年5月19日柯清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破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清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柯清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柯清平犯罪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柯清平的罪名及情节成立,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