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秦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秦军,秦培发,苏利敏,苏循英,李艳艳,秦培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居民。被执行人秦军,居民。被执行人秦培发,居民。被执行人苏利敏,居民。被执行人苏循英,居民。被执行人李艳艳,居民。被执行人秦培秋,居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秦军、秦培发、苏利敏、苏循英、李艳艳、秦培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赣商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4年1月10日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5月14日以227000元���本金,自2014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07000元为本金,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2.573‰计息,期外按日利率万分之6.2865计息)。被申请人秦军、秦培发、苏利敏、苏循英、李艳艳、秦培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商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