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正珠与曾招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珠,曾招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珠,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公民身份号码×××331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招军,男,汉族,系中山市大涌镇天匠坊红木家具馆经营者,住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74。委托代理人:李圣福。上诉人张正珠因与被上诉人曾招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五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正珠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正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楚锋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