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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寇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寇某,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小及村。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寇某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晓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