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阿力腾苏布德诉被告田永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69号原告阿某某,女,蒙古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阿某某承担。审判员 呼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额尔登曲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