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利谱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利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利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局长。上诉人赵利谱不服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利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赵利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利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上诉人赵利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