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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林林与王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林,王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54号原告林林,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济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诉被告王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林林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