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瑞忠与赵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瑞忠,赵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14-3号原告:安瑞忠,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赵国春,女,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瑞忠与被告赵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瑞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瑞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安瑞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