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关俊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788号罪犯关俊,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7日至8月1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罪犯关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关俊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判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关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关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磊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