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康某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