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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东丰县惠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何晓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丰县惠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东丰县惠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玉杰,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晓洋。申请人东丰县惠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晓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何晓洋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及车辆牌照和何晓洋的工资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丰县惠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何晓洋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和该车的车辆牌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车辆及号牌由何晓洋继续保管适用,但是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租、出让、以物抵债、设定抵押及其他权利障碍。二、将被申请人何晓洋工资的1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工资暂停向被申请人何晓洋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鹏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慧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