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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绍兴县金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布兰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金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负责人:高浩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布兰格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华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上诉人绍兴县金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绍兴布兰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华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金伟炜、王伟东、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