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6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516号原告孙海军。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焦世国。被告天津市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君利大厦。法定代表人沙佩君。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交纳其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交纳相应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