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淑蕾与重庆市科妍基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蕾,重庆市科妍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63号原告马淑蕾,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科妍基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7-H#,组织机构代码62213371-3。法定代表人谭邦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淑蕾与被告重庆市科妍基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妍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被告科妍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科妍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科妍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重庆市科妍基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