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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丰波与王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波,王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王丰波。被告:王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波与被告王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丰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审 判 员  薄新娜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