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丰波与王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波,王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王丰波。被告:王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波与被告王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丰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审 判 员 薄新娜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