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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陈留忠、X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陈留忠,XXX,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8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朱伊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斌,该支行职员。被告陈留忠。被告XXX。被告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法定代表人杜平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陈留忠、XXX、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华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