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飞,胡翠娟,胡光磊,刘正贵,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仇飞,男,1978年6月28日生,住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1组66号。被执行人胡翠娟,女,1979年6月9日生,住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1组66号。被执行人胡光磊,男,1982年11月29日生,住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21号。被执行人刘正贵,男,1979年6月9日生,住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78号。被执行人商伟,男,1976年6月18日生,住张店区沣水镇城东路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仇飞、胡翠娟、胡光磊、刘正贵、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5489.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