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惠东申请执行刘永强、长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东,刘永强,长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李惠东,男,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永强,男,44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长命,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惠东申请执行刘永强、长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