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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单运秋与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运秋,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运秋,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单运秋因与被申请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集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运秋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为申请人与集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深圳市奇幻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幻方公司)是集荣公司虚假注册的公司。奇幻方公司的生产车间、办公室、职工宿舍都在集荣公司的大院内,并由集荣公司派人管理。申请人是被集荣公司聘任并在集荣公司的安排下,以奇幻方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系工作,且工资由集荣公司发放。集荣公司提供的委托付款书和对账单系伪造。2014年6月,集荣公司借口申请人是奇幻方公司的员工,不支付申请人2014年5、6月的工资,强迫申请人离开了公司。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集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余额88000元、2014年5月和6月的工资16000元、补交2013年4月以来的社保费用和至判决执行之日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集荣公司与单运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集荣公司与奇幻方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集荣公司受奇幻方公司委托给单运秋发放工资。单运秋认为奇幻方公司是集荣公司虚假注册的公司,集荣公司提供的委托付款书和对账单系伪造,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单运秋认为其与集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接受集荣公司的工作安排,对外以奇幻方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单运秋提供的工卡、请购单、合同、报价单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书证显示其是奇幻方公司员工,从事奇幻方公司安排的工作,其提供的录音、光盘亦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受集荣公司指派。至于单运秋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方某与集荣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足以认定单运秋与集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单运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集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裁定认定单运秋以集荣公司为主体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单运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运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