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翁源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委托代理人:毛某甲,男,汉族,翁源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系原告毛某某的父亲。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翁源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0月在翁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都是再婚,被告因前妻死亡,有子女3个,两女一男,原告也有前夫所生之女一个,现年13岁。现随母在某某镇读书,婚前原告身体健康,婚后五年后因身体生病经县医院及广州多家医院诊断为脑瘤,当时医生说最少要3至5万元医疗费用。在广州二一医院、三九脑科医院治疗费用柒仟元,四二一医院药品费5万多元,但家里无钱,被告去到我娘家,由大哥带去我细姑家借了1万多元现金,但被告把这1万元拿去赌博输了,没有到位给原告医病。因无钱医治,至今患病无法医治,为了生活为了女儿读书,带病在某某镇找工作上班,但是被告不但无钱治我的病,经常打扰我的生活,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多次,打得我遍体重伤。去年,九月二十一日打一次,十月七日打一次,当时我已到派出所报警。至今伤还没有全愈。几年来病又无钱医治,我现在不但要带病找工作上班维持生活,还要受到被告经常暴力打得我无法上班,就今年二月份打一次,打得全身青肿医去几百元,去医院检查耳膜打穿,又不给我钱医治,连车费、检查费都不出一分。逼我上绝路。使我们母女无法生活,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敬请法官们依照国家《婚姻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打过原告,但是原告没有讲明我打她的理由,原告诉状中所讲我赌博不是事实,另外原告说我不拿钱给她医病也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5年10月24日在翁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至今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属于再婚,婚后原告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孩毛某乙一起到被告家,与被告及其前妻所生的男孩张某甲、女孩张某乙、女孩张某丙和被告的父母亲共同生活。2010年以来,由于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亲及被告与其前妻所生的小孩相处不够融洽,生活中矛盾不断,造成原、被告亦因此事不断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2015年6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结婚后,经医生诊断身患脑瘤,被告无钱为其治病,且经常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会好好照顾原告及时为原告治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各持已见,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起诉状、结婚证、户口簿、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至今已十年时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导致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受了影响;但被告在庭审中已经表示今后会好好照顾原告及时为原告治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珍惜十年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今后加强沟通,互相谅解,消除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婚姻生活是可以继续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