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宋某丁、葛某某、宋某戊、唐某某、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葛某某,宋某戊,唐某某,宋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宋某乙,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宋某丙,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宋某丁,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宋某戊,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宋某己,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宋某丁、葛某某、宋某戊、唐某某及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及宋某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