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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天顺与郑卫岑、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顺,郑卫岑,郑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陈天顺,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卫岑,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力,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顺与被告郑卫岺、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陈天顺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