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天顺与郑卫岑、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顺,郑卫岑,郑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陈天顺,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卫岑,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力,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顺与被告郑卫岺、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陈天顺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