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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荣立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738号原告荣立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立民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立民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荣立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荣立民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