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杰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08号罪犯谭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2)莱州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因放火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谭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谭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30日已履行罚金1000元,具有从宽情节。该犯为缓刑期间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该犯2004年1月8日受到监狱禁闭处理,具有从严情节。2007年8月7日受到监狱集训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谭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4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