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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史江冰、张境驿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史江冰,张境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王海霞,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席伟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史江冰,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境驿,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史江冰、张境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9元,原告已预交120.0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