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柏秀与袁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秀,袁长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张柏秀,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袁长友,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秀诉被告袁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柏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柏秀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