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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柏秀与袁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秀,袁长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张柏秀,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袁长友,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秀诉被告袁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柏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柏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柏秀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