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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苟立志与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立志,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苟立志,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组织机构代码20695096-8。法定代表人熊守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苟立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177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应当在时效中断后的二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