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夏诒恒。被申请人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红。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为与瑞安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叶笃兴、戴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号黑豹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号黑豹牌小型轿车,限制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