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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继红与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关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红,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关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79-1号原告:周继红,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总经理。被告:关家勇,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关家勇在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拥有的8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向本院提供许健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与齐云东路交叉口(中行宿舍)北楼4单元508室房屋(产权证号:31××05)和皖N×××××号北京现代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国(2008)07**号),以被告关家勇拥有的800000元的股权价值为限】。二、查封许健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与齐云东路交叉口(中行宿舍)北楼4单元508室房屋(产权证号:31××05)和皖N×××××号北京现代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方 铁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