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蓬买卖合同纠纷转换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允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蓬,女,30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玉强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