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54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婷,于修河,刘文佼,张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王婷,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103号。被执行人于修河,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458号。被执行人刘文佼,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470号。被执行人张世峰,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8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婷、于修河、刘文佼、张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2547.73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ì?T?T?T?T?D?è?o?o??萑?搒???葠?摧?^?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壏o???灤t愀?摧旜??愁?摧壏o??????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愀?漀??腨?????唀???潘?洀H渄H甄???9『????????芰??????????┅°?厰??????????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