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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笑颜与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笑颜,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笑颜,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14组。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街道新北家园1单元603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强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牛群信用社的工资款¥21245.00元,账号为:18194713012000021272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