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吴某甲,女,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人。委托代理人郭昌元某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