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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吴某甲,女,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人。委托代理人郭昌元某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