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贤学与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学,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9号原告张贤学,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7063-1。法定代表人李伟,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笃周,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学与被告重庆市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贤学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