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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上虞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WingTuckCommercialCentre177-183WingLokStreet,Hongkong.法定代表人:章山。被告:上虞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彩娣。原告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伙伴,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7100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欠51000元承诺于2015年2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5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大陆地区的诉讼需提供主体资格、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公证以及转递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上述公证、转递材料,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甬泰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