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李春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李春恒,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2组。法定代表人:叶春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燕峰,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恒,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负责人:刘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7.00元由原告吉林市生叶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