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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30号原告王海林,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1778-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彭琳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林诉被告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决定将本案与原告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为此,参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海林诉被告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重庆涪陵港江水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