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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年318号盖国栋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国栋,孙文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盖 国 栋 与 被 告 孙 文 凤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盖国栋,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被告:孙文凤,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国栋诉被告孙文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国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国栋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国栋撤回对被告孙文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盖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