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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华棣与项和春、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棣,项和春,刘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蔡华棣,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钟舜,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和春,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刘美花,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棣与被告项和春、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棣在庭审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美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华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棣撤回对被告刘美花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启冬人民陪审员  杨汝新人民陪审员  杨达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育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