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9号-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9号-01号申请人:赵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女,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李某,系陕CQ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陕CQ9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陕CQ9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