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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平某某,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