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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潘辉、郑芙蓉与郑芙蓉、洪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辉,郑芙蓉,洪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潘辉。委托代理人:童文旺、裘玲灵。被告:郑芙蓉。被告:洪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辉诉被告郑芙蓉、洪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辉以与两被告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潘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